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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合并编制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解读
作者:未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0-03-02  点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合并编制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地贯彻落实,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厅的文件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我厅出台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减轻矿山企业负担。精简审批材料就是其中一项。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

  2019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中提出“积极研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三合一’”,于3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意见。

  福建、江西、甘肃、山西、海南、重庆、贵州等省份早在2015年已开始陆续探索并实施了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复垦方案的“三合一”合编工作,并先后出台相关合编政策。其中,福建省进一步提出“建筑石料矿山地质报告与三个方案也合并编制,统一在一份报告里”。

  广西在多方案合编方面也进行过有效的探索。2015年起就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将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地质简单测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因缺乏编制技术规程、审查管理等配套文件指导,截至目前广西尚未有市县开展多方案合编的工作。

  因此,多方案合并编制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件,也是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必然趋势和要求。我厅选定以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为切入点,印发本《通知》。

  通知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鹿心社书记对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出的“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方意见。2019年9月11日,矿权处组织审批办、修复处、耕保处、地勘处、矿保处以及地质、采矿、水工环等方面5名专家召开研讨会议并提意见。10月18日我厅发函到14个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1月28日召开厅专题会议研究,12月5日召开厅务会议进行审议。

  期间共收到专家、厅各处室、各市局和社会公众反馈50意见条,其中反馈无修改意见4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46条。对于具体意见,予以全部采纳32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1条。

  三、目标任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行合并编制和审查,报告名称统一为《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正文和三个附件。

  正文从统一报告名称和适用范围、文件实施日期和新旧要求衔接、编制主要依据、审查工作权限和组织形式、编审费用安排、监督管理、文件有效期及有关说明等7个方面明确了合并编制和审查工作的要求。

  三个附件分别为:《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大纲(试行)、《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审查要点(试行)。

  《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大纲(试行)分为七章,把原来各方案重叠的内容合并到前面的第一、二章,将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核心内容独立第三、四、五章,加强了这三个章节内容的前后衔接,第六、七章分别为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对总体方案的附件、附图、附表也提出了要求。

  《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分为六章二十七条,对整个评审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时限要求等,以及审查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措施等工作进行统一要求。

  《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审查要点(试行)通过系统总结以往评审经验,充分吸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归纳为五个方面的审查要点,涵盖了总体方案的核心和重点内容。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西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工作。

  六、执行标准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桂国土资规〔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32号)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法律、规范、规程和文件的技术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总体方案》是指将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的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在一份报告里,分别作为报告不同章节。

  八、有利举措

  (一)合并编制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新设采矿权出让,已有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时,只需要编制审查一个报告即可,减少审批申请材料,有效缩短编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打破原来各个方案各自为政、部分内容不衔接的局面,有利于衔接勘查、开采、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各方面内容,实现一本方案管矿。

  (三)在编制大纲中融入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内容,重点突出“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要求,有利于推动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的生态文明建设。

  九、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将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原来需要分开编制的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在一份报告里,原来三个方案的核心内容分别独立作为报告的三个章节,将原本各个方案重复的内容进行精简或删减。在具体编制审查时,仍继续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等要求执行。

  在《通知》出台之前,我区未有对3个方案合并编制审查的制定专门的政策,因此无新旧政策的差异对比。

  十、特色亮点

  (一)广西是全国首个实行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走在前列。

  (二)《通知》实施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矿业权人可将原来三本方案精简为一本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实现一本方案管理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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