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质学会 官方网站
 
广西地质学会
首页 通知公告 学会概况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党政建设 教育培训 建言献策 地学科普 学术活动 会员管理
学会概况

学会简介
广西地质学会成立于1964年,是广西地质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省级分会。业务支撑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广西地质学会专家云集,技术力量雄厚。拥有138个会员单位,1589名个人会员,其中院士1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00名,高级工程师500名。广西地质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有100名理事,其中教授级高工35名,高级工程师50名,其它为工程师。
广西地质学会设立有12个专业委员会,即:基础地质专业委员会、矿产勘查开发专业委员会、岩溶水工环第四纪地质专业委员会、物化探专业委员会、探矿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地质测绘专业委员会、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科学普及和旅游地质工作委员会、学术评审委员会、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委员会和城市地质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161名,主任、副主任委员86名,这些委员均具有高级职称,是本专业的权威专家。部分专家是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广西地质学会荣获“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广西区民政厅 “5A”级社会组织,学会入选广西特色新型智库联盟单位。
 
领导简介
第九届理事长李水明简介
姓 名 李水明 性别 民族
社团职务 理事长   专职/√ 兼职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1975.01-1978.02 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五金机械厂 工人
1978.03-1982.01 武汉地质学院(现中国地质大学) 学生
1982.02-1998.09 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 经营管理处处长
1998.10-1999.10 自治区环保局 副局长
1999.10-2006.09 北海市委常委 组织部长
2006.09-2013.05 自治区地矿局 党组书记、局长
2013.05-2016.10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巡视员
第九届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张如放简介


张如放   1959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广西地质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曾担任综合地勘单位副总工程师、总工办主任、大队长、党委书记,广西矿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从事地质科学研究工作43年。科研成果丰硕,提交大中型锡、铅、锌多金属矿床地质报告4个,小型多金属矿床地质报告20多个。近年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省级地方标准、规范2项,省级矿政管理法规3项,厅级科研项目5项。主编公开出版《广西地质公园》、《广西珍奇》、《广西岩溶地质奇观》、《广西地质之最》科普专著4部,荣获科技图书一、二等奖2项,广西社科联优秀科普图书三等奖1项,公开发表论文10多篇,荣获论文特等奖1项,主编提交广西科技工作者建议6份,其中《关于大力开发利用我区石灰岩矿产资源的建议》发表在《广西科技工作者建议》(2012年第3期,总第34期)上,该建议得到自治区领导的重视和采纳,于2015年10月,成立了广西碳酸钙产业研究院,编制了发展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规划,举办了广西碳酸钙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全国碳酸钙技术经贸洽谈会,贺州市发展碳酸钙产业名列前茅。《关于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建议》发表在《广西科技工作者建议》(2018年第5期  总第74期)。此外,他获得找矿新发现奖3项,化探异常查证优秀报告奖1项,荣获国家地质矿产部找矿成果三等奖2项和优秀青年称号,荣获中国地质学会先进工作者。


 
广西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体团名称:广西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xi。
缩写英文名称:GS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西地质学会是由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的广西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西地质科技工作者、地矿行业各单位和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地质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普及地质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素质,宣传我国的地矿政策法律法规,为我国地质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指导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广西地质学会的支撑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在党务、人事等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地质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和交流地质科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提高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开展民间国际地质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和出版本会主办的学术会(期)刊和科普系列丛书及学术专著,创建本会地质矿业网站,传播科学知识、防灾减灾知识和可持续发展知识,宣传地质矿业和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产学研结合及地勘矿业科技进步,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联合攻关,为实现广西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做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
(八)发挥学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开展地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报告评审、专业技术培训、行业统计,参与地质规程规范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等工作;
(十)举办为会员、地质科技人员和有利于学会发展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广西地质学会章程;
2、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书;
3、从事地质勘查、矿业和国土资源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高等院校、国土资源管理等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除应具备拥护本会章程,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书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地质勘查、科研、教育、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个人;
2、获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地质科技人员,包括:现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及职务、职称者;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者;大中专院校和高等院校相关地质专业毕业生;及具有一定业绩的地质工作者;
3、自学成才,具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能胜任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4、从事地质事业或与地质事业相关工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5、本会设立学生个人会员,大中专院校和高等院校修学地质科学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生、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本人自愿,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依本会章程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和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本会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任务;
(五)制订或调整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广西科协批准。延期或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并委托常设机构秘书处办理,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各专业或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提出奖励建议;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二)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理事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十四)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或有其他原因,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民主协商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理事会层面分别成立“党的工作小组”和学会秘书处的党支部;
(四)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设立监事四人,监事任期与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其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本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九)党政机关离(退)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理事会对退下来的理事长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退下来的常务理事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本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报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理事长(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广西科协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1届任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广西科协同意并获得广西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聘任制的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聘任;非聘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须按要求到广西科协和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或解聘本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处理与本会有关的各类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个人、团体、单位捐赠;
(三)挂靠单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鉴定、报告评审、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经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任务和购买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六)编辑公开出版销售科普图书、学术专著、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等获得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广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规定,签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明确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其待遇按岗位能力参照有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补贴、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其他事业。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联系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5号华业园综合楼9楼(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入)
邮政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36966
电子邮箱:gxdzxh@qq.com

 
广西地质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备注
1 李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巡视员、高级工程师  
2 张如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地质学会 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高级工程师  
3 徐  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院长、高级工程师  
4 冯佐海 桂林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院长、教授  
5 姜振华 广西黄金公司 副经理、高级工程师  
6 莫江平 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7 蒋忠诚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副所长、研究员  
8 潘罗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院长、高级工程师  
9 龙永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 副院长/总工  
10 杨志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地矿处处长、教高  
11 张矿明 广西煤炭地质局 副局长 /高级会计师  
12 陈朝新 广西机电工业学校 校长、书记  
13 陆济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  
14 李忠阳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队长/高级工程师  
15 雷英凭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 队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6 石显雄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地质队 高级工程师  
17 黄典江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地质队 队长/高级工程师  
18 廖培涛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院长、总工/教高  
19 张耀华 广西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20 李升福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 院长/教授级高工  
21 刘谢伶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22 徐顺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院长/高工  
23 江日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水文工程矿产地质勘察研究院 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4 徐海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四地质队 分队技术负责/高工  
25 沈健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遥感中心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6 黄恒杰 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7 周艺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一地质队 队长/高工  
28 王瑞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总工/教高  
29 蒋吉才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 副院长/高级工程师  
30 闫清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二地质队 队长/高级工程师  
31 卢宗柳 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研究员  
32 陈伟海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副总工程师/研究员  
33 黄暨集 来宾市地质勘察院 副院长、高工  
34 黄利勇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 总队长  
35 农衡才 广西煤炭地质局 副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36 康志强 桂林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副院长/教授  
37 苏亚汝 广西二一五地质队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高工  
38 覃春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副总工/高工  
39 郑可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〇核地质大队 总工/高工  
40 蒋受义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41 丰江红 广西国土资源宣传中心 高级工程师  
42 唐专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院长助理/高级工程师  
43 赵  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工程师  
44 庄晓蕊 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45 陈宏峰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46 熊  彬 桂林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院长/教授  
47 梁  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处长/高级工程师  
48 刘枝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49 王新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50 杨水明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副调研员  
51 梁建华 崇左市国土资源局 副调研员  
52 易云初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53 杨启强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54 冯照华 百色市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55 谢名志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党委委员  
56 陆天兄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讲师  
57 杨  锋 桂林理工大学 副主任/实验师  
58 杨金豹 桂林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副主任/讲师  
59 张青伟 桂林理工大学地球科学学院 副教授  
60 陆小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61 黎海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 院长助理/高工  
62 乐兴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副队长兼总工程师/高工  
63 李春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 主任/教授级高工  
64 杨  拓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 主任/高级工程师  
65 黄永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地质队 总支书记、队长/经济师  
66 苏东涛 广西南宁水利电力设计院 地质勘探队长/高级工程师  
67 黄宗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总工副院长高工  
68 陈运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 馆长/研究馆员  
69 罗继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教高  
70 陈  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地质队 副队长/高级工程师  
71 邓  忠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副总工/高工  
72 张厚云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 副院长/高工  
73 于年生 广西黄金公司 副经理/地质高工  
74 吴小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任/高工  
75 黄革新 崇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调研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76 王第成 广西海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总经理  
77 雷美荣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地质队 副总工程师  
78 俞  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79 韩  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 分院长  
80 朱  真 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81 蓝春华 广西机电工业学校 副校长  
82 赖建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五核地质大队 大队长  
83 邓伟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0七核地质大队 总工/高级工程师  
84 张  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一地质队 副队长、总工程师  
85 刘家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二地质队 副队长、工会主席/高级工程师  
86 黄桂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副院长/教高  
87 邓  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教高  
88 秦来勇 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所长/教高  
89 罗为群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主任/副研究员  
90 李万祥 河池市地质勘察设计院 副院长兼总工程师  
91 蒋咏君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 地勘院院长  
92 卢朝线 广西德保铜矿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93 覃泽兆 南宁市国土测绘地理信息中心 主任/高工  
94 陆晓清 南宁市勘察测绘地理信息院 岩土分院副院长/高工  
95 杨  哲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〇核地质大队 科长/高工  
96 吴  福 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副站长/高工  
97 赵东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博物馆筹备处 博士研究生/工程师  
98 王举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99 李永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博物馆 馆长/高级工程师  
广西地质学会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人名单
 
序号 社团职务 姓名 性别 党派 专业 工作单位 职称
1 监事长 付  伟 中共党员 矿床学与地球化学 桂林理工大学 教授
2 监事 杨政中 中共党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高级农艺师
3 监事 邹胜章 中共党员、九三学社社员 环境水文地质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研究员
4 监事 唐景忠 中共党员 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西煤炭地质局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高级工程师
 
广西地质学会第九届理事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名单
1、基础地质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主任 委 员:陆小平
副主任委员:徐庆鸿、陆济璞、龙永锋、唐专红
委       员:陆小平、唐专红、倪战旭、陆  刚、邓  宾、龙永锋黄光爱、廖开立、徐庆鸿、黄典江、赖润宁、刘文显罗勇誓、刘家试、张  耿、黎  新、陆天兄、张桂林黄启明、李  江、王汉荣、黄 杰
秘       书:唐专红(兼)
  
2、矿产勘查开发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主任 委 员:陆济璞
副主任委员:王瑞湖、黄同兴、莫江平、黄永平、张如放
委       员:黄永平、张如放、黄同兴、莫江平、李  青、陆建辉刘枝刚、原其生、蒙子德、夏柳静、黄利勇、唐志高张起钻、黄典江、张  清、蔡  宁、廖开立、陆小平徐  海、王瑞湖、龙明周、蒙永坚、雷英凭、石显雄马文彬、雷美荣、苏亚汝、周  方、刘家试、郑可志严小敏、何海洲、邓贵安
秘       书:刘枝刚
  
3、岩溶水工环第四纪地质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主任 委 员:陈伟海
副主任委员:王举平、米德才、方荣杰、章  程
委       员:陈伟海、雷明堂、章  程、罗为群、陈宏峰、罗  冲李世刚、莫运松、刘谢伶、翁敦贤、米德才、方荣杰包惠明、钱建平、刘玲玲、谢  磊、朱  真、黄桂强康志强、王举平、杨振水、蒙学礼、宋开本、罗劬侃张静
秘       书:罗劬侃(兼)
  
4、物化探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
主任 委 员:黎海龙
副主任委员:甘伏平、吴天生、徐庆鸿、敬荣中
委       员:黎海龙、甘伏平、马文彬、陈  康、吴国富、朱国器黄孝忠、蓝红珠、林宏才、何儒芳、黄雁洪、谢鸿荣徐庆鸿、赵辛金、吴天生、梁水养、杨富强、李  青罗寿文、杨志强、卓小雄、程志平、敬荣中、龚应雁姚茂文、周奇明
秘       书:杨富强(兼)
  
5、探矿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 委 员:朱  真
副主任委员:黄恒杰、石  科、卢玉南、张玉池
委       员:朱  真、黄恒杰、刘路宾、石  科、刘倡冠、李永卫苏力才、覃时清、伦忠强、陈勇坚、陈  康、李世刚梁任和、张汉猛、翁敦贤、罗伟贤、刘海斌、卢玉南李平
秘       书:刘路宾(兼)
  
6、地质测绘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主任 委 员:黄宗维
副主任委员:刘立龙
委       员:黄宗维、韦俊部、陈武军、黎海龙、朱国器、樊进军莫亚军、方有杰、吕  山、徐志俊、周怀托、刘立龙熊  宁、刘  毅、黄  彬、陶小保
秘       书:陈武军(兼)
  
7、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主任 委 员:吴天生
副主任委员:戴俊峰、方荣杰、郑国东
委       员:吴天生、郑国东、凌  华、罗  冲、石显雄、何儒芳林宏才、文日海、李俊荣、刘家试、温庆珍、侯新发代俊峰、方荣杰、韦宇帝、赵子宁、陈  彪、曾志平
秘       书:陈  彪(兼)
  
8、科学普及和旅游地质工作委员会
(设在广西地质学会秘书处)
主任 委 员:张如放
副主任委员:赵东军、陈伟海、陈宏毅、陈运发
委       员:张如放、赵东军、李永球、陈伟海、陈宏峰、陈运发李文莉、黄光爱、廖开立、 陆  刚、曾宪斌、闫清武黄有忠、王葆华、陈宏毅、黄春源、黄醒云、黄锡强李扬进、傅中平、黄卫仁、陈明明、夏路路、秦来勇
秘       书:黄卫仁(兼)
   
9、青年工作委员会
(挂靠单位:桂林理工大学)
主 任 委 员:康志强
副主任委员 :刘希军、周国发、秦来勇、李  强
委       员:康志强、刘希军、熊  彬、张青伟、康志强、周国发邹  瑜、覃顺桥、李文莉、肖振宙、杨富强、赵军勇林  峰、谢  东、罗桥花、刘枝刚、秦来勇、李  强谢明威、廖  卫、许  国、黄黎明、黄喜新、周鸿军谢  东、胡乔帆
秘       书:熊  彬(兼)
  
10、学术评审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任 委 员:李水明
副主任委员:冯佐海、王举平、夏日元、王瑞湖、莫江平
委       员:李水明、张如放、夏日元、陈伟海、雷明堂、陈  康范深葵、雷英凭、黎海龙、朱国器、梁任和、苏  弦俞  敏、郑可志、方荣杰、冯佐海、徐庆鸿、蓝春华张  宏、朱  真、王瑞湖、王举平、卢宗柳、周奇明
秘       书:张如放(兼)
  
11、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主任 委 员:吴 福
副主任委员 :王举平、高武振、朱  真、徐顺息、石  科、闫清武卢玉南、周富华、程峰
委       员:王举平、雷明堂、钱小鄂、朱  真、俞  敏、周富华张如放、黄黎明、张汉猛、高武振、徐顺息、闫清武罗  冲、韦杏杰、陆亿干、石  科、李世刚、梁任和苏  弦、倪战旭、刘谢伶、陈胜伟、黄秀凤、覃新丹杨振水、尹  欣、蒙学礼、汪  海、范秋雁、米德才吴  福、曾维刚、蒋  力、刘  旭、莫东才、谢应强李荣华、韦  专、刘小明、李双利、岳志升、聂乐昌谢廷勇
秘       书:刘  旭(兼)
  
12、城市地质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主任 委 员:廖培涛
副主任委员 :卢玉南、王举平、陈宏峰、黄桂强、蒋受义、朱  真高武振、张玉池
委       员:蒋受义、陈宏峰、蒙  彦、蒋吉才、张如放、陈  康覃庆忠、黄孝忠、蓝红珠、莫亚军、苏  弦、曾宪斌韦世益、潘伟熙、翁敦贤、陈胜伟、朱  真、蓝春华黄桂强、杨振水、尹  欣、蒙学礼、刘文显、卢玉南刘之葵、王  珽、陈仕安、谢西刚、阮志新、韦小鹏梁天津、俞  敏、蒋吉才、刘功余、蓝耀荣、叶成东钱伟文、关键超、邓长培、陈赞颐、崔小青、陈文逊韦国东、江日光、王桂强、张玉池
秘       书:黄桂强(兼)
 
广西地质学会会费缴纳标准

为保障学会工作正常进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广西地质学会章程》并参考中国地质学会及其他省级地质学会会费标准,结合广西地质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费标准,该标准已经广西地质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自2020年开始,个人会员会费统一由中国地质学会收缴,请各个人会员登录中国地质学会会员管理系统后台进行缴纳。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会员:20000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会员:4000元/年;
5.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单位会员会费缴纳详见广西地质学会每年单独拟发的缴费通知)

点击下载:广西地质学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登记表

 
 
  学会导航 NAVIGATION
  > 学会简介
  > 学会章程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广西地质学会(www.gxdzxh.com) Copyright©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5号(华业园)9楼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36966 电子邮箱:gxdzxh@qq.com
本网站从学术研究角度出发,所载资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