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质学会章程(修订案)
(广西地质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体团名称:广西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xi。
缩写英文名称:GS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西地质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的广西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然资源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广西地质科技工作者、地矿行业各单位和自然资源系统各单位,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地质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普及地质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宣传我国的地矿政策法律法规,为我区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地质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和交流地质科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推动绿色勘查,提高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开展民间国际地质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和出版本会主办的学术会(期)刊和科普系列丛书及学术专著,创建本会地质矿业网站,传播科学知识、防灾减灾知识和可持续发展知识,宣传地质矿业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产学研结合及地勘矿业科技进步,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联合攻关,为实现广西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做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
(八)发挥学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开展地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报告评审、专业技术培训、行业统计,参与地质规程规范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等工作;
(十)举办为会员、地质科技人员和有利于学会发展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广西地质学会章程;
2、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书;
3、从事地质勘查、矿业和自然资源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高等院校、自然资源管理等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除应具备拥护本会章程,提交加入本会的申请书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地质勘查、科研、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个人;
2、获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地质科学技术人员,包括:现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务、职称者;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者;大中专院校和高等院校相关地质专业毕业生;及具有一定业绩的地质工作者;
3、自学成才,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能胜任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4、从事地质事业或与地质事业相关工作、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5、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大专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依本会章程规定及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和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本会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任务;
(五)制订或调整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理事选举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余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并委托常设机构秘书处办理,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特殊情况时调整或增补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提出奖励建议;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二)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理事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十四)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民主协商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主任;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其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本会负责人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理事会对退下来的理事长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退下来的常务理事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本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1届任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七条 聘任制的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聘任;非聘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须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或解聘本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与本会有关的各类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个人、团体、单位捐赠;
(三)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鉴定、报告评审、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经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任务和购买服务等获得的收入;
(六)编辑公开出版销售科普图书、学术专著、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等获得的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任务和购买服务等获得的收入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规定,签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明确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其待遇参照有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补贴、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5日广西地质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