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质学会 官方网站
 
广西地质学会
首页 通知公告 学会概况 党建工作 工作动态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教育培训 建言献策 地学科普 学术活动 会员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合并编制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作者: 矿业权管理处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9-12-19  点击:

桂自然资发〔2019〕68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矿政管理“放管服”改革,减轻矿山企业负担,简化采矿权申请材料,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落实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提出的“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加强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边开采边修复、平衡矿产开采的生态代价和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和审查的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名称统一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砂石土类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所包含的矿产。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区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2020年以前已完成或已委托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未进行开采活动或仅开展了部分开采活动,经审批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调查,确认《总体方案》仍然适用矿山现状情况的,可沿用原《总体方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三、《总体方案》应按照《×××(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编制。其中地质报告部分应符合《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部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3〕4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部分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桂国土资规〔2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32号)的要求,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法律、规范、规程和文件的技术要求。在《总体方案》编制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四、按照“谁发证、谁审查”的原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权限分别负责组织《总体方案》审查,审查管理办法和审查要点详见附件2和附件3。新设采矿权的《总体方案》编制经费按相关规定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已设采矿权因办理延续、变更登记需要编制《总体方案》的费用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总体方案》组织审查的工作费用、专家现场踏勘和内业审查的评审劳务费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有关标准,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对本级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从上一级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组织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审查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
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总体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开采行为,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总体方案》要求开采的、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采矿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包括停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七、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自执行之日起,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
1.《×××(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大纲(试行)
2.《×××(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3.《×××(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审查要点(试行)
   点击下载:附件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17日

 
 
  学会导航 NAVIGATION
  > 学会简介
  > 学会章程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广西地质学会(www.gxdzxh.com) Copyright©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5号(华业园)9楼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36966 电子邮箱:gxdzxh@qq.com
本网站从学术研究角度出发,所载资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